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长沙市太乙游龙拳武学研究会
第三条 团体性质:长沙市太乙游龙拳武学研究会是由长沙市广大游龙拳爱好者自愿结成 ,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协会宗旨是:本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长沙地区及各地广大游龙拳爱好者,推广普及太乙游龙拳。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武术,促进全民健身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拟设在:天心区夏家冲巷18号城市风情风云阁1107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对太乙游龙拳进行挖掘、整理、研究,著书和录制教学带,传播、推广,出版、教学(游龙拳一路、游龙拳二路、游龙拳三路、太乙七十二闭手、太乙游乘风剑、太乙封山棍、太乙三十六擒拿、太乙行步功等)、培训、考核、评级等;并制定对应标准和组织严格实施。
2、定期组织游龙拳爱好者进社区,组织社区与社区进行交流。组织参加区、市、省、国家、各级体委、主办的群众性表演和竞赛及世界性的武术赛事。
3、组织加速建立各教学网点。加强各教学负责人、骨干、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定各项管理和教学标准、流程,使太乙游龙拳规范的传承下去。
4、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办好游龙拳网站研究和推广太乙游龙拳文化。
5、准备申遗,成立本组织并上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长沙地区及各地广大游龙拳爱好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识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市民政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为推广和发展太乙游龙拳,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市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长沙市市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